| 索引号 | 75847782/2015-04903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23 |
| 文号 | 泰银监发〔2015〕2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银监局
- 发布日期:2015-03-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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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银行业大额客户授信联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性银行泰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泰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泰州分行,江苏银行泰州分行,南京银行泰州分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泰州市银行业协会:
为切实做好经济运行“新常态”背景下辖区银行业大额客户授信联合管理,经研究,我分局制订了《泰州市银行业大额客户授信联合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6月5日印发的《泰州银监分局关于建立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的通知》(泰银监发〔2013〕52号)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为持续改进和完善经济运行“新常态”背景下银行业大额客户授信联合管理(以下统称授信联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授信联合管理对企业正面扶持和负面限制的杠杆作用,实现增强银企互信、推进风险处置、提升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水平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主导、企业主动、银行联动、银监推动”为基本原则,以“多方协同帮扶、授信同进同退”为核心内容,支持优势企业稳健发展,扶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避免风险蔓延和扩散,促进“化圈解链”和问题企业风险处置,维护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稳定。
二、实施条件
对拟实施授信联合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有主张。地方政府对需要重点支持或风险救助的企业要提出主导意见,明确具体的扶持或救助政策,并在提供续贷周转金、协调担保单位、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有清晰的方案,银监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风险控制有把握。风险企业底数要清、情况要明,符合“值得救、可以救、必须救”的要求。
(三)市场发展有前景。企业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至少应覆盖银行贷款利息)、管理状况良好、具备造血功能,经过风险救助之后能以一个良好的状态持续经营、扭亏为盈,通过自身发展逐步压降融资规模。
(四)信息公开能透明。企业要向银行公开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要让银行完整准确地掌握其全部负债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五)参贷银行有共识。参贷银行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走势有比较一致的判断,保持敞口用信规模能够以时间换取空间、逐步化解风险,如简单退出可能引发风险的蔓延和扩散。
三、操作程序
实施授信联合管理应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以多边磋商沟通为基础、以整体风险不加大为前提。其操作程序主要包括:政府支持、企业申请、风险核查、银行认可、协议确定、协议履行等六个方面。
(一)政府支持。实施授信联合管理的企业应当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地方政府研究确定予以重点支持或“必保”的企业。凡拟新进入授信联合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取得各市(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向贷款最大银行提出的相关建议、相关承诺扶持政策。
(二)企业申请。实施联合授信管理应在地方政府明确支持的前提下,由相关企业向最大贷款银行书面申请,并提出优化经营管理计划或自救措施,经最大贷款银行商多数参贷银行同意方可进行具体操作。
(三)风险核查。实施授信联合管理前,最大贷款银行应组织参贷银行对企业进行联合核查,客观分析企业的运营情况、发展优势、潜在风险,对企业的基本面作出明确的评估和判断,并综合上述情况形成《联合核查报告》。
(四)银行认可。联合核查后,最大贷款银行如拟对企业实施授信联合管理,应获得多数参贷银行的认可,经充分沟通最终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贷款最大银行应及时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提交对企业的《联合核查报告》,阐明对企业授信联合管理的相关理由和具体方案。
(五)协议确定。经过政银企多方磋商后,对拟确定采取授信联合管理措施的企业,由贷款最大银行将《联合核查报告》和《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草案)、《四方备忘录》(草案),提前发送地方政府、银行业协会、参贷银行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确定召开授信联合管理会议(牵头银行需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报告)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和参会人员。由牵头银行通报对相关企业的联合核查情况,就《授信联合管理协议》和《四方备忘录》进行相关说明,重点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的触发条款等事项现场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后组织签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和《四方备忘录》。
(六)协议履行。《授信联合管理协议》和《四方备忘录》签订后,相关各方应有诺必践、忠实履行协议条款。若出现违约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企业违约、出现协议终止触发条款的,由牵头银行组织参贷银行调查核实,报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确认后将其退出授信联合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关信贷制裁措施;属银行违约的,由泰州市银行业协会调查核实,报请泰州银监分局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动态管理
授信联合管理对绩优企业是支持其稳健发展的重要助推,对困难企业是帮助其摆脱困境的必要缓冲,在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是增强银企互信、维护银行整体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为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信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防止少数企业在授信联合管理执行期间实施转移资产、违约失信、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应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办法。
(一)对授信联合管理企业进行年度核查。负有对授信联合管理牵头行职责的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参贷银行对所牵头的企业授信联合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截至目前应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截至报告期末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指标改善或恶化情况、突出问题和风险、有无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的触发事项、下一步授信联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各牵头银行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提交商参贷银行意见后的《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核查情况报告》(2014年度核查报告于4月底前报送,格式见附件2),对存在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触发事项的,应在报告中阐明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的相关理由和具体意见。
(二)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的触发事项。
在授信联合管理企业年度核查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立即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由牵头银行商参贷银行意见后联合向其发送《关于退出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函》,并抄送相关地方政府和泰州市银行业协会:
1.企业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2.企业完全停产3个月以上的;
3.经银行联合核查确认,企业风险明显扩大、实际已资不抵债、失去继续救助价值的;
4.企业存在抽逃资本、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业主“跑路”等行为,查证属实的;
5.企业涉及重大诉讼或经济纠纷、已严重危及生存的;
6.地方政府放弃救助,不再按原有承诺为企业提供续贷周转金、协调担保单位,企业无其它偿债资金来源、已无力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
7.企业主动要求退出授信联合管理的。
在授信联合管理企业年度核查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牵头银行商参贷银行意见后联合向其发送《关于拟退出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函》,并抄送相关地方政府和泰州市银行业协会(同时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报送《泰州市银行业拟退出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报告表》,见附件3),给予相关企业2-3个月的整改期限,期满后整改不到位的,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自行终止:
1.企业非银行抽贷、压贷原因,在1家及以上银行到期用信逾期未还或欠息6个月以上的;
2.企业在2家及以上银行到期用信逾期未还或欠息2个月以上的;
3.企业存在其他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
牵头银行应在相关企业整改期限届满后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提交企业整改及是否退出授信联合管理情况的报告。
企业退出授信联合管理范围后,银企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等按市场原则依法处理。
(三)对日常出现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触发事项的处理。在对企业授信联合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核查以外的时间,如发现企业出现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触发事项的,由牵头银行组织参贷银行及时对相关企业进行联合核查。查证属实的按上述相关要求处理,牵头银行应及时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四)对拟新实施授信联合管理企业的相关规定。在今后信贷管理实践中,若有需要新实施授信联合管理的企业,按第三条操作程序办理。相关企业贷款最大银行应在商参贷银行意见后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表(见附件4),经泰州市银行业协会审查后,动态加入授信总额联合管理范围。
(五)建立授信联合管理企业季度动态监测制度。各牵头银行应按季对所牵头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向泰州市银行业协会报送《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核查情况报告》(2015年一季度核查报告与2014年度核查报告合一,统一以一季度末为核查时点,样式参考附件2,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今后各季度核查报告于季后20日内报送。泰州市银行业协会于季后一个月内结合走访调查情况汇总报泰州银监分局。
附件:1.泰州市银行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核查名单
2.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核查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3.泰州市银行业拟退出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报告表
4.泰州市银行业拟新加入授信联合管理企业申请表
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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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内部发送:各局领导,各监管科,统计信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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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天海 |
联系电话: (0523)8639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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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办公室 |
2015年3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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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泰州市银行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
核查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牵头行 |
签订协议时间 |
有效期 |
|
1 |
江苏宏泰不锈钢丝绳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2 |
兴化市佳利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 |
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4 |
江苏圣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5 |
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2013.12.13 |
二年 |
|
6 |
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2014.06.12 |
二年 |
|
7 |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2014.06.12 |
二年 |
|
8 |
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2014.06.12 |
二年 |
|
9 |
江苏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10 |
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11 |
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12 |
江苏奥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13 |
泰州市联顺机械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14 |
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15 |
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16 |
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17 |
江苏兴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18 |
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19 |
江苏科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2014.01.23 |
二年 |
|
20 |
江苏明璐不锈钢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1 |
江苏宏明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2 |
兴化市兆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3 |
江苏新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4 |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5 |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6 |
江苏新华合金电器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7 |
泰州市泽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8 |
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06.26 |
二年 |
|
29 |
兴化市兴星纺织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0 |
泰州市金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1 |
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2 |
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3 |
兴化鑫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 |
2014.07.03 |
二年 |
|
34 |
江苏沪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35 |
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36 |
泰州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37 |
泰州市大明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38 |
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39 |
兴化市盛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0 |
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1 |
兴化市华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2 |
江苏鑫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3 |
兴化苏源经纬管业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4 |
兴化市荣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5 |
泰州市金杰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6 |
兴化市长江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
兴化农商行 |
2014.05.29 |
二年 |
|
47 |
中盛光电集团 |
交通银行 |
2014.05.16 |
二年 |
|
48 |
江苏双征车业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2014.09.19 |
二年 |
|
49 |
江苏宇成动力有限公司 |
泰州农商行 |
2014.11.06 |
二年 |
|
50 |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 |
2014.11.27 |
二年 |
|
51 |
江苏梅香食品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 |
2014.11.27 |
二年 |
|
52 |
江苏华宇能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2014.11.27 |
一年 |
附件2
授信总额联合管理企业核查情况报告
(参考格式)
一、所牵头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基本情况。
二、所牵头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主要经营指标及与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签订时点相比动态变化情况(着重反映其经营指标改善或恶化情况)。
三、所牵头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贷款(含全部敞口用信)逾期、欠息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
四、所牵头授信联合管理企业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风险(着重反映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签订以来政府、企业和银行所采取的相关举措、原有问题解决和风险缓释情况、新发生问题和风险状况)。
五、对所牵头授信联合管理企业下一步缓释、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触发事项、拟退出授信联合管理的,应阐明终止授信联合管理协议的相关理由和具体意见(需综合参贷银行的意见)。
六、下一步授信联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家银行牵头多家授信联合管理企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报告,但须逐企业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本报告季后20日内报送,2015年一季度报告于4月底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