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30/2017-0380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9-28 |
| 文号 | 泰政发〔2017〕175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9-28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开展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和市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依法开展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深入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泰州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来确定。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统一部署,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相当紧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市两级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所在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小兵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剑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 忠 市环保局局长
傅 升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王 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国祥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卫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 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尤玉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文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建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 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建明 市农委副调研员
黄立红 市政协副主席、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吴建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吉秋根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唐龙础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建春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华文 泰州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吴建伟副局长兼任。
抄送:省环保厅,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