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10-0123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0-02-23
文号 泰政规〔2010〕3号 时效 已废止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0-02-23 00:00
  • 浏览次数: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16个子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总结完善,不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水平。

  海陵、高港和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第三季度前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政府决定,市发改委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核。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图设计按其项目类别,分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发改委对其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开设专户,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市发改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更新。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同时,应在3-5年内实施。

  第五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匡算、建设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水利、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社会事业等。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工作,并于6月底前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档案。储备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征集新增和核减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意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如提出新增储备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应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对本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按照储备项目拟建时序选择重点项目予以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抓紧项目审批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评等事项,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年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实行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储备库中已纳入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而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淘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计划必须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进行编制。

  第四条 市发改委编制计划时,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应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选取。未纳入储备库中,但当年确需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计划。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计划的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市相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意见,并实行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发改委对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项目最新资料。

  第九条 市发改委编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报市政府、市委常委扩大会讨论,根据会议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的,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促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市发改委聘请的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对项目建设计划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专家论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发改委负责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分管主任担任;咨询专家由市发改委聘任。

  第六条 市发改委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主要从全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择,应包含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市经济、金融、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咨询论证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项目建设需求和目标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和论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列入计划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建设时序;

  (二)项目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八条 咨询论证工作应从专家库内抽取5-7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论证的程序主要是:

  (一)提出需咨询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二)向专家论证组成员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三)召开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专家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五)必要时对论证结果进行复审。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记录、收集和整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意见必须得到相关专家署名认可后方可提交市发改委,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

  第十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审定,由市发改委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经聘任的咨询专家信息录入咨询专家库后,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发改委研究有关行业发展的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独立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保密;

  (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市发改委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作用显著的;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在泰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zhou.gov.cn)上公示。

  第五条 公示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助办理。

  第六条 公示环节。对需要进行公示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每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正式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五)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六)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部门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时,市监察局、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在《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公布联系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意见。

  第十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发改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资源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全过程组织管理,并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政道路、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级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五)政府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不实行代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改委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逐步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工作阶段及工作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为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两个阶段。

  第十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一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或委托两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分别进行代建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完成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及修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与使用单位共同配合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方式由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的5%。如确要突破,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概算投资进行初步审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共同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三十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前期工作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结余部分可按照比例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政府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稽察范围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市发改委下设的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委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稽察的项目;

  (二)严重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四)市发改委认为需要稽察的项目。

  年度稽察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选取,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稽察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被稽察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被稽察项目单位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行情况;

  (四)被稽察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工作人员与被稽察项目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工作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项目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项目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项目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可以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八条 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项目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项目单位如有异议,应向市发改委提出。市发改委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稽察项目单位的异议作出处理意见,需要复核的,由市稽察办进行复核。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办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三)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五)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六)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办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察报告由市稽察办负责起草,由市发改委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被稽察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项目建成投运,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或已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审计机关或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一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市发改委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视项目类型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市发改、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0个工作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具体工作时,市发改委、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组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小组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对象、依据及内容

  第六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规范政府投资决策、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对强化政府投资平台投融资体系、完善政府投资运营模式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项目许可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文件、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根据项目特点依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市发改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委托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后评价报告提交给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评价报告,由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教训及原因,将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作为编制投资规划、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和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市发改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将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后评价完成并经验收后,市发改委向评价机构支付费用,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市发改委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第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可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规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由采购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和财政局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采购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概算和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监察;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是指财政部门派驻或委派到“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驻到政府投资项目和委派到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五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从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工作。

  第七条 派驻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总监其派驻时间一般为该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加投资项目有关会议;

  (二)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督促投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四)监督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执行;

  (五)监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七)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八)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结算,在投资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督促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及时将基建结余和其他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扩大或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基建程序;

  (三)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

  (五)超出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较大的;

  (六)发生较大金额的索赔。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管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

  第二节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对所在单位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公司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参与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不称职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三)参与制订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对所在单位履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制止和纠正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所在单位重大投资和筹资决策,对所在单位的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八)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运营情况,对所在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财务总监职务;情节较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项目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建〔2004〕4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进行资产登记、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委在正式批准项目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建设局和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反映项目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审计、交付使用的动态情况。

  第六条 对项目未明确建成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建议资产使用候选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就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事宜,与经批准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为管理和运营项目形成的资产而新设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撤销、合并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资产委托监管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与监管单位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资产委托监管单位原则上应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具体应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拟交付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向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具资产调拨凭证,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据此登记入账。资产调拨凭证同时抄送资产委托监管单位。

  第十三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开具的资产调拨凭证后30日内,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登记入账,并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在登记入账的规定时间内无法确定入账金额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资料暂估金额入账,待金额审定后另行调整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完成资产财务处理和资产登记工作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财务入账凭证和实物登记凭证复印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涉及房地产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开具的资产调拨凭证后的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办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完成房地产权利登记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产统计台账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核对,督促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全面、完整反映资产状况。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委托监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审计可采用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带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其余项目,审计机关可适当进行抽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

  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项目管理中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拆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项目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交办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与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条 已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的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此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否则,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不实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招投标及承发包交易服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融资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

  第六条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和劳务确需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分包合同送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公开。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招标工程要求潜在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或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造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第十九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适用以下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提倡对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提交招投标主管部门。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应当按规定网上公示的同时一并在政府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投标人未按合同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死亡的;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投标主管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规定网站的统一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时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投标人予以扣分。

  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网上公告的情况在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制度。

  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如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3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

  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

  (七)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成立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建设局、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市(区)政府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预选承包商制度和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二次失败的。

  第七条 经委员会确认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房屋建筑工程,可适当设置条件,采用符合性审查的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队伍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第八条 从名录中选取投标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不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应经报批同意,其中: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对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除此以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条 承包商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后,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一条 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施工承包商名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名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六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附件1)的申请人少于委员会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委员会规定名额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的企业,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不满前提下,按照评分由高到低原则,申请加入该组别。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委员会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录取。

  第十九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

  (5)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不少于2项在泰州市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

  (6)外地企业驻泰州市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

  (7)前两年度在泰州市纳税的证明;

  (8)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局政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通报的;

  (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或暴力抗法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按《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暨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是否调整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增加的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名录。补充名录应报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基本条件

  2.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评分细则

  附件1:

  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

  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

  申请加入名录的工程总承包商、工程专业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企业可不提供);

  (三)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申请人在泰州市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具体业绩标准见《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业绩标准》);

  (四)市外施工企业在泰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泰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300平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附件2:

  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

  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

  本细则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第一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

  1.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zl)(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质量评分(z)/100*20

  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质量评分(z)为60分。(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2.在泰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江苏省级、泰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的,每项分别加2、1、0.5分。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每项加3分。

  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有效期为三年,省优工程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有效期为一年。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二、工程安全状况计分标准(aq)

  1.申请人工程安全状况记分(aq)(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安全评分(a)/100*20

  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安全评分(a)为60分。(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2.在泰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住建部、江苏省级、泰州市及其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

  部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三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二年,泰州市及其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一年。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 (考核前两年度)

  1.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泰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荣誉的,分别加5、4、3、2分。(最高5分)

  2.在泰州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泰州市级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的,每次加3、2、1分。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获得国家、江苏省有关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再加2、1分。

  若同一工程获同一类的不同级别的奖项的,则以最高得分为准。

  3.企业获得过泰州市及其县市(区)政府“重合同、守信誉”表彰的,分别加2、1分。(不重复计算)

  四、纳税额计分标准(ns)(总分40分)

  申请人纳税总额包括申请人在前两个年度在泰州市交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请人将其纳税总额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申请的各类别和组别中,形成所申请的类别的申请人纳税额度。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不大于40分。申请人纳税额大于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的,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作为特殊贡献予以奖励。

  第一批名录类别和组别满分纳税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类别

  Ⅰ

  Ⅱ

  Ⅲ

  1

  房屋建筑

  1000

  500

  300

  2

  市政公用

  1000

  500

  200

  3

  建筑装饰

  500

  150

  50

  4

  园林绿化

  150

  100

  50

  申请人纳税得分(ns)=(申请人纳税额/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 满分值

  五、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bl)(考核前两年度)

  1.受到住建部、江苏省、泰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

  2.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每起扣10分。

  3.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每起扣5分。

  4.经税务机关确认,存在欠缴税款、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每发生一项扣2分。

  5.在泰州市发生的其它不良行为,以通报为准,每条扣2分。

  六、履约评价记分标准(ly)(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由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具体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给出3、2、1、0分,所有项目累计后的算术平均分,即为企业的履约情况得分。

  七、特殊贡献分(ts)

  1.前两个年度参加泰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每次加2分。

  2.申请人各类别、组别的纳税额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对于申请总承包类别的每200万元加1分;对于申请专业承包类别的,每50万元加1分。纳税特殊贡献分最高以5分为限。

  八、综合评分(zh)

  zh= zl+aq+lh+ ns-bl+ly+ts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结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纳入《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中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五条 市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批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概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审批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财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审核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财务竣工决算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超标准、超规模方案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不督促纠正造成后果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已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

  (三)未按建设项目审计要求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

  (二)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三)发现工程总承包单位肢解分包或分包工程规避招投标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监察机关报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符合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情形的:

  (一)根据过错原因、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和造成后果等情节,对责任部门(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并可以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年终考核不称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