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10-0135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0-04-19
文号 泰政发〔2010〕53号 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0-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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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力度,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业保险范围。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参保面达100%(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以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市(区)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和奶牛,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要实行应保尽保,参保面达100%,各市(区)在10月10日前完成保险任务。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高效设施农业(含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应达到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14%以上,各市(区)在11月底前完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及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农机保险商业自营模式及试点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9]25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农业项目保障程度。继续推广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20元,保险金额每亩400元。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肉鸡保险费率为3%,每只保费0.3元,保险金额每只10元。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每头保费2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元。竹木大棚棚架保险费率为5%,水泥大棚(含冬暖大棚)棚架保险费率为4%,钢架大棚棚架保险费率为3%,长寿膜(含进口膜)保险费率为12%,普通膜保险费率为18%,每亩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70%以内,由投保人、政府农林部门和保险人共同确定。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费率为6%,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瓜果)种类每亩不超过物化成本的7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蔬菜大棚的折旧率、免赔率及棚内经济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等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蔬菜大棚及附加蔬菜(瓜果)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

  (三)统一明确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四)分类确定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投保。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投保。

  (五)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5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育肥猪、肉鸡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在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下,市对各市(区)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仍保持2009年水平。

  (六)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由2009年的6︰4统一调整为5︰5,并签订协议。今后,根据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机构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七)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市(区)政府与人保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切实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苏财外金[2008]74号《通知》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各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农保办备案),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 2号)执行。

  (十)加强养殖业保险理赔管理。一是全面建立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市(区)要在总结分析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建立2010年度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防疫治病服务工作到位,且能繁母猪和奶牛死亡率均控制在5%以内的,要对乡镇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市(区)财政应与人保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三是重视养殖业理赔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每头最高不超过50元。

  (十一)切实加强各方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保办要切实负起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工作;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大力推进“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

  各市(区)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要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损失、理赔、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汇总后报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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