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08-01791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07-04 |
文号 | 泰政发〔2008〕86号 | 时效 |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8-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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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限制自由裁量、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目标,力求破解自由裁量难题;以政务公开和执法监察为抓手,着力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减少随意性,为创建法治、文明、和谐泰州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主体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的有关组织。
三、基本原则
1.合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层次的划分及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2.公开公正原则。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事实、性质、情节相同的裁量决定应当相同,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歧视。
3.简便易行原则。简化自由裁量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环节,缩短自由裁量时限,提高自由裁量效率。
4.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划分
本指导意见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限。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层次的划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客观条件等划分出明确、具体违法事实层次和相对应的处罚层次。对违法行为及其相对应的处罚层次的划分,由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结合行政执法实践确定。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得少于轻(低)、中、重(高)三个处罚层次,对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应多于三个处罚层次。
(二)行政处罚等级的确定。
1.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
(2)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数额不大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4)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3.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3)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中适用的种类,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罚款和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一般数额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层次。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数额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
五、实施方法及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具体时间安排为:4-6月份,试点部门地税、质监、工商、环保开展试点。按照项目梳理、标准细化、流程优化、权力固化等方法步骤,确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先行一步制定维护新标准执行的实施办法,在本部门内部进行试行。7-8月份,在总结试点部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典型示范,全面推开。9-10月份,检查考核,汇编成册,社会公示。具体方法是:
1.梳理项目,摸清底数。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去年清理行政权力项目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进行再清理,重点清理涉及面广、应用频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项目,逐一登记,分类汇总。要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的依据以及具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为研究细化具体幅度、标准做好准备工作。
2.细化标准,分档设限。在梳理项目和依据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层次、裁量幅度、处罚标准”等,对有自由裁量幅度的项目进行分档设限。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违法行为分为若干档,每档设定一类处罚标准,使裁量明细化,一目了然。标准确定后,再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各个层次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职责。
3.优化流程,压缩空间。在坚持依法履职的前提下,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等方式,对自由裁量项目的前置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合并、精减,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环节,缩短所需时间,方便行政相对人。
4.固化权力,规范运行。各级行政机关将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项目,对应“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层次、裁量幅度、处罚标准”等类别,设计相关格式文书,使每个自由裁量项目做到“表格化、数字化、规范化 ”,并在部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确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执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透明。
六、建立配套制度
1.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告之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
2.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程序。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由审批(审核)部门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执行标准确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
3.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重大复杂案件或在本区域、本系统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实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结论。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或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制定与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5.建立适时评估修订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七、有关工作要求
依法合理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层次,制定规范运行实施办法,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调查研究,科学制定裁量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确保标准及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从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班子,为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及相关制度提供有力保证。
2.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各级行政机关要联系实践,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要研究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内容之间合理裁量的对应关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积极探索建立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方式,细化、统一量罚尺度和裁量标准,通过制度创新来破解难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3.强化工作督查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内部管理,对实施规范后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监察、法制部门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中发生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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