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08-01780 | 分类 | 通告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10-15 |
文号 | 泰政发〔2008〕140号 | 时效 |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8-10-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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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就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是可利用的有机资源,禁止在田间、路边、河渠、林带边等处焚烧,避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自然资源。鼓励应用秸秆机械全量还田、麦套稻秸秆还田等技术,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
二、市区建成区周边村为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具体区域范围为: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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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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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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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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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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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东谢、忠南、新胜、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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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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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桥、双墩、许郑、北马、东唐、老东河、孙塘、朱塘、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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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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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桥、鲍坝、智堡、高桥、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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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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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景、头营、森北、森森、森南、唐楼、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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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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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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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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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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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城东、田河、张马、朱营、王营、蔡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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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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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桥、通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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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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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厂、唐家、三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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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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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联、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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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经济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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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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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军甫、东汪、东明、春风、鲍庄、北徐、富野、帅于、南塘、殷庄、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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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山河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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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谢、杨庄、陈庄、殷蒋、朱穆、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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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焚烧秸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周山河街区管委会及所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秸杆禁烧工作。
五、市、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对于投诉和举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对秸秆禁烧工作行动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市农委举报电话:86893993。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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