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08-01762 | 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11-06 |
文号 | 泰政发〔2008〕153号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8-11-06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2.5物资保障
3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4.3指挥和协调
4.4信息资源采集
4.5紧急处置
4.6医疗卫生救助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公众动员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4.11新闻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6.7监督检查
7附则
7.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规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其他需要泰州市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所辖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承担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2.1.2应急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1.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市政府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工作。
2.2.2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在《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编制和修订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预案,监督指导全市各子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专业应急机构的建设;
(4)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执行市安委会下达的应急响应行动;
(3)平时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
(4)建立应急指挥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信息库与专家组;
(5)编制通讯联络名录、危害源点监控技术手册和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目录等备忘信息。
2.2.4政府有关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燃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道口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市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市政府、市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5市安委会与市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立即投入运作。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泰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消防支队、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泰州质监局、泰州工商局、泰州海事处、泰州电信公司、泰州供电公司、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2.4.1总指挥
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
2.4.2副总指挥
按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协调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2.4.4泰州军分区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4.6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防控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现场无线通讯保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7市安监局
(1)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对应急救援危害辨识与控制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准备;
2.4.8消防支队
(1)实施现场应急扑救;
(2)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3)组织事故中心区域伤员的搜救;
(4)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2.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10市建设局
(1)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2.4.11市交通局
(1)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等级航道、公路桥梁、国省干线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以及内河水上的应急救援工作;
(3)配合泰州海事处做好长江水上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2市卫生局
(1)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救护与治疗应急方案;
(2)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3)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4)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5)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6)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在紧急情况下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3市环保局
(1)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污染及危害因子的种类和浓度,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
(2)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3)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4)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5)协助并指导消防支队共同完成有毒区域、设备的洗消工作。
2.4.14泰州质监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资源的信息。
(3)负责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15泰州工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资料。
2.4.16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7泰州海事处
负责对长江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4.18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2.4.19泰州电信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4.20泰州供电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用电保障。
2.5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省和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3.1.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1.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报告给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行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本预案的启动由市长批准,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
启动市各专业子预案由各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
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市安委会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子预案,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给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2.2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6)发生铁路道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7)发生煤气、液化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8)发生长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9)发生火灾事故灾难,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0)发生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1)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2)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3指挥和协调
启动本预案后,市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等级上升,应及时上报上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4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5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并协调实施。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9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评估内容还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1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市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逐步建立以地理信息(GIS)为平台,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同时事故灾难地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办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高危险行业、交通运输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7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
7.3.1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由有权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