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06-0112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告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6-02-20 |
文号 | 泰政发[2006]30 | 时效 |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
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6-02-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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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五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以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2、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4、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二、各类违法建设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三、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各类违法建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五、城市道路、街巷、河道两侧的管理单位、业主单位,在各类违法建设拆除后,要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理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六、任何单位、个人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市:6569117,海陵区:6234506、2107003,泰州经济开发区:6849159。
七、对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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