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30/2011-01921 | 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1-12-21 |
| 文号 | 泰政发〔2011〕24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1-1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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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依法履行政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基本职责,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市妇女事业发展,现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泰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一、“十一五”妇女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泰州市妇女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得到较好实现,妇女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妇女就业能力和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2010年,全市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72%,以女性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单位逐年递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降至50.48%。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广泛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6.5%。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50万人,生育保险覆盖率达97%,参保率位居全省前列。
——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2010年,市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分别为26.96%和23.85%,比上届提高了3.99和5.53个百分点;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共有女干部6人,6个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共有女干部22人;市、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率分别为44.4%和54.3%。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新发展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达41.10%,比2005年提高了7.31个百分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3.55%,比2005年提高了9.07个百分点;100%的村妇代会主任进入了村“两委”。
——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明显提高。2010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的男女性别差异基本消除;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为99%。普通高校在校女生共有2.67万人,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9.2%,比2005年上升了11.6个百分点。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41万人,占38.16%;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的女性比例达46.97%,农民技术中女性比例为29.79%,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5.67和7.36个百分点。
——妇女健康状况和生存环境显著改善。2010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9/10万,较2005年下降了78.12%。妇女妇科病检查率达88.9%,比2005年提高了30.4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妇女参保率达99.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9.38%,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2%,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2.6和46.7个百分点。
——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广泛宣传贯彻。各级妇女投诉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站)、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正常运行,集咨询、报警、援助、审判“一条龙”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已经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宣传舆论环境更加优化。
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建设美好泰州的要求仍有差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落实不够有力;妇女的平等发展、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的政策体系、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妇女平等占有经济、社会资源依然处于相对弱势;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不够,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有待改善。
二、“十二五”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将妇女发展融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局,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在全面参与“推进富民强市、建设美好泰州”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妇女就业创业得到新的发展,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妇女获得教育文化资源与科技素质持续提高,妇女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健康水平跃上新的台阶,妇女社会保障与权益维护的环境切实改善。城乡和区域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教育文化、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15年,泰州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参政、受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主要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十二五”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47%,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45%。
2.新增妇女劳动力就业率达90%以上;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控制在47%以内。
3.法人代表和企业家中的女性比例比“十一五”期末提高3—5个百分点。
4.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女性比例达3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35%以上。
5.男女两性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女性非农就业率逐步提高;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6.保障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安全,降低女性的职业病及职业伤害的发生率。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巩固率达90%以上。
7.妇女绝对贫困现象全面消除,相对贫困问题逐步缓解。
主要措施
1.加大对妇女经济权利的政策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健全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在政府出资购买工作岗位和培训成果机制、培训促进就业机制、创业就业激励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扶持。充分发挥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偿、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3.提升妇女就业比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吸纳妇女劳动力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面向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女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帮扶女大学生创业。加强妇女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和竞争能力。
4.消除就业和收入分配中的隐性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女职工工资水平。
5.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和非农就业率。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高效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组织农村妇女参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提高农村妇女经营收益。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组织相关培训,引导和帮助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增收致富。
6.帮助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创业。制定和实施针对困难群体妇女的就业援助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城镇失业妇女、农村失地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强化扶贫措施,通过项目、资金、政策倾斜等方式,帮助、支持城乡贫困妇女提高收入水平。
7.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修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8.保障女职工及进城务工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和职业卫生安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纳入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内容,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案件。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女性所占比例不低于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比上一届有所提高。
2.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一般应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3.县处级、乡镇(街道)正职女领导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力争分别达15%和5%。
4.市、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加强综合、经济、金融、政法、执法等部门女性领导干部的配备;逐步提高担任乡科级以上女干部的比例。
5.80%左右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层及职代会中的女性比例,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30%以上。
6.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0%。每年新发展党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35%左右。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居(社区)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会领导成员中至少各有1名女性委员,正副书记和正副主任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明显提高,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村(社区)妇代会主任进村(社区)委会比例提高。
主要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在相关政策中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委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明确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2.全面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把对女干部、女性管理人员、女性技术人员、女性公务员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及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保障女性平等接受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妇女创新人才、妇女经营管理人才和后备女干部等女性人才库。
3.坚持干部人事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性别平等。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以及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女干部选拔使用力度。提高女干部交流、换岗、挂职锻炼比例,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安排适当比例的女干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
5.促进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在基层民主选举时,鼓励妇女自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引导村(居)民推选优秀妇女担任村(居)民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增加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会成员中女性人数和所占比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对妇女参政议政认知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畅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妇女参政议政的渠道,注重发挥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把妇联组织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和渠道,加快妇联干部的流动。
(三)妇女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社会性别平等观念体现和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课程及教学过程中。
2.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
3.女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50%以上。妇女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数和比例逐年提高。
4.女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99%。
5.女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新增女性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14.2年。
6.完善针对残疾妇女身心特点的职业教育和专业。
7.提高妇女参与科技创新的比例。
主要措施
1.将性别平等内容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工作体系,加强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性别评估。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建立课程评价和教材性别评估制度,逐步在各类学校中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或讲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2.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3.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为困难妇女平等接受各类教育和培训提供条件,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
4.鼓励妇女接受继续教育。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整合、优化各类社区教育资源,把流动妇女的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和管理之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增加残疾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5.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依托科技成果评比、产学研基地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创新项目带头人、科技成果评比获奖人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的女性数量及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中的妇女人才成长。
(四)妇女与文化
主要目标
1.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建立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2.提高妇女题材在文化出版和宣传教育中的占有率,市、市(区)主流媒体设立并办好内容健康的女性栏目或专题节目。
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室100%开设妇女活动场所;各级图书馆及农家书屋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读物。
4.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基于村(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和谐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户逐年增加。推动各类妇女文化队伍、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
5.健全妇女先进人物评比表彰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模范、五一奖章、新长征突击手及各行业先进中的女性比例。
主要措施
1.积极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落实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中,体现保障妇女发展原则。推动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尊重妇女为主旨的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广告印刷等文化产品生产。
2.建立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强化文化市场的性别监管和舆论监督。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观念和行为。坚决打击、遏制淫秽出版物、影视作品、网站及色情演出活动,坚决制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文化的传播,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女性形象、污辱女性人格的作品。
3.保障妇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健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城镇社区及农村文化活动中心(活动室)设立妇女儿童之家,图书室设立妇女读书专栏(专柜)。支持直接面向妇女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支持文化单位开展面向妇女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充分利用节庆活动以及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妇女开展歌咏、读书、文艺演出、陈列展览、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为农村贫困妇女、城镇流动妇女和残疾妇女等提供服务。
5.发展面向家庭的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文化环境。加强对妇女志愿者队伍及各种女性文体组织的指导和引领,推动妇女和家庭参与各种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创建活动。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勤俭持家、扶贫济困等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多方位的社区儿童文化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
6.组织评比、表彰、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女性典型。在评比各类先进典型时增加妇女的比例;扩大对各类优秀妇女典型的宣传,引导妇女争先创优、树文明新风、促和谐发展。
(五)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在10/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和农村均稳定在99%以上。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3.确保妇女每2年享受1次妇女常见病检查,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城市和农村均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5.市及各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妇女艾滋病及病毒新发感染与性病感染率逐步得到控制。
9.城乡体育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国民体质测定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有晨(晚)练健身点,每万人拥有晨(晚)练健身点5个以上。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
主要措施
1.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水平。健全市、市(区)妇幼保健网络,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持证执业率均达100%。规范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2.加大政府对妇幼卫生的投入力度。根据妇幼保健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妇幼保健工作经费及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所需经费,重视改善农村地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快妇幼保健适宜技术面向基层的推广应用。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孕(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保证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4.加大妇科疾病的普查普治力度。积极鼓励农村妇女、城镇未从业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妇科病普查,将参保农村妇女、城镇未从业妇女的妇科疾病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加大妇女“两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妇女“两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力度。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实施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项目,保障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提高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婚检服务项目。加强孕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多部门合作,开展免费婚检“一站式”服务,为提高生命健康质量提供便捷服务。
7.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妇女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加强心理知识宣传普及,开展妇女心理咨询、辅导和危机干预,提高不同年龄、不同群体妇女生理、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8.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妇女营养水平。积极发展城乡社区妇女健身体育设施,鼓励和引导妇女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9.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及妇女涉毒。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城镇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妇女的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扩大城镇妇女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5.建立健全老年妇女社会服务体系,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城市达100%、农村达80%。
6.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体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贫困妇女应保尽保。
7.健全保障残疾妇女的政策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援助、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加强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中充分体现保障妇女特殊需求和合法权益,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社会救助提供政策保障。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妇女纳入生育保障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助水平。将参保妇女的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和城镇未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4.健全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广泛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城镇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5.进一步完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和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6.完善保障外来妇女进城务工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将女农民工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7.完善城乡妇女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提供生活、医疗等救助。支持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面向妇女的社会救助,鼓励慈善基金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对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母亲给予法律的、行政的、物质的支持和精神抚慰。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妇女的基本生活,为残疾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实现残疾妇女残有所托。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制订出台《泰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
2.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3.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4.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家庭、住房和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权益。
5.降低女性犯罪和重新犯罪率。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率达100%。
主要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保障妇女有序参与政策制定。针对妇女的平等权利保护需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并认真听取妇联组织及其他妇女组织及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发表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现行政策的性别审查,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全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的法规。
3.强化保障妇女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普法教育和开展家庭学法活动,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司法执法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及家庭成员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4.加强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者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律工作者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强化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的培训,鼓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中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参与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抢劫、贩毒、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侵害妇女权益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并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6.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及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健全市、市(区)级妇女投诉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救助中心及受害妇女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7.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防范和处理力度。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加强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维权热线的扶持和资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9.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法规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发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有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及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予及时纠正。
(八)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市、市(区)党校(行政学院)100%开设男女平等教育课程(讲座)。
3.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明显降低。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4.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90%以上,安全饮水普及率达80%以上。
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5%以上。
6.100%的市(区)、乡镇(街道)建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00%的村(社区)建成“妇女儿童之家”。
7.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提高低碳家庭、绿色家庭建成率。
8.妇女用化妆品、卫生用品的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
2.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低碳家庭环境中的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开展以家庭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
3.着力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4.不断改善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质监测。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5.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保障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6.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加强对妇女开展各种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环境应对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满足妇女在救灾中的特殊需求。
7.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市、市(区)每年都突出重点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质量标准检查,并加强平时的抽查。针对市场现状,加大对妇女专项用品如化妆品、“四期”(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品的监督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测,提高女性的消费质量。
四、“十二五”妇女发展的重点项目
(一)优秀女性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面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优秀女性人才信息库,搭建女性产学研联合的平台。集中评选表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人才。出台政策、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优秀女性人才脱颖而出。
(二)女性健康保障工程。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实施“特困家庭妇女生殖健康保障行动”,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特困家庭妇女进行免费妇科病查治。实施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完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
(三)家庭服务基地建设工程。市、市(区)建成融培训、指导、实训、鉴定、中介、管理为一体的家庭服务示范基地。到2015年,市、市(区)级发展“好苏嫂”家庭服务连锁门店7家,培树家庭服务先进典型400名,培育家庭服务员4000名。
(四)特困单亲母亲帮扶工程。实施“特困单亲母亲救助行动”,以市(区)为单位建立“特困单亲母亲”信息库,对特困单亲母亲的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生活、就业等给予扶持救助。
(五)妇女权益保障工程。加强妇女投诉中心、受害妇女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庇护中心、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妇女维权阵地建设。市、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现代化手段的运用和拓展,将12338维权热线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六)妇女儿童阵地建设工程。保障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进一步完善管理、设施和服务。所有乡镇(街道)均单独或依托多种资源建成1处集文化娱乐、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生活指导、体育健身及儿童课外阅读、实践体验、数字化服务于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所有村(社区)均建立具有一定的活动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
五、“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妇女规划》的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2.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分级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工作专题汇报。《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各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3.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政策环境。把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签约、年度报告工作、考核排序公布等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结对帮扶、督查指导。
4.保障经费投入,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继续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对妇女规划重点、难点实事项目要予以重点保障。市、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机构单设,职级高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5.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全面参与。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和成效。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广泛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实现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市、市(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机构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落实分性别统计年度报表,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和分性别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纳入各种专项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市(区)级分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分性别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分性别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化。逐步推行对各市(区)实施规划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发布,促进制定有效干预措施。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市有关部门、机构、团体及各市(区)政府妇儿工委每年向市政府妇儿工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实施《妇女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级监测组、评估组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市、市(区)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不定期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全市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全面加强泰州市儿童工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现根据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泰州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泰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儿童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系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十一五”儿童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实施《泰州市儿童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
——儿童生命质量明显提升。全市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总体下降态势,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4.33‰和5.94‰,比2005年各下降了0.65和1.29个千分点。计划免疫接种率持续保持较高水平。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5.9%。全市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0.9%,比2005年下降1.15个百分点;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始终控制在1.3%以下。
——儿童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比2005年提高了30个百分点。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99.6%。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8.6%,比2005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9%,比2005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积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改善工程,多举措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不断改善。适宜儿童的文化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优惠、优先向儿童开放,儿童精神文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共建有儿童福利机构3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5个,进一步增强了对孤残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功能。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3.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99.38%、82%,比2005年各提高了2.6和46.7个百分点。
——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儿童健康平安成长。全市侵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受案率、审结率均达100%,刑事犯罪被害人中儿童所占比重降至4.82%。全市普遍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十一五”期间累计援助儿童数达1251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活动,努力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全市未成年作案成员占作案成员总量的比例为3.03%,呈持续下降趋势。
我市儿童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建设美好泰州的要求仍有差距。儿童发展在区域、城乡、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儿童心理健康需要进一步关注;儿童素质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预防儿童犯罪和儿童被侵害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全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是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二、“十二五”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富民强市、建设美好泰州”为主题,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坚持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平等发展、儿童参与原则,全面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推进儿童事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为多样的教育;发展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满足儿童精神生活需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到2015年,泰州儿童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儿童发展重点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十二五”儿童发展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出生缺陷发生率稳定在8‰以下,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稳定在5‰、6‰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市及各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
4.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5.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6.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7.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0%以上。
8.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9.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50%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2.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3.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到85%以上。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4.提高适龄儿童的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主要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积极改善农村地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确保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市、市(区)、乡镇、村(社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巩固和发展爱婴医院创建成果,不断推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和新生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3.依法实施妇幼保健行业管理。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堕胎、接生及非法鉴定性别和弃婴、溺婴等违法行为。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规范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加强0—6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认真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规范预防接种行为。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7.改善儿童体质健康状况。宣传和普及儿童均衡营养知识,加强儿童膳食指导,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儿童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8.加强儿童身心健康指导。开展多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禁烟、禁毒等宣传教育,帮助儿童形成正确的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满足儿童的心理咨询与服务需求。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强化儿童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知识和灾害避险教育,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能力。
(二)儿童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提高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接受早期教育指导率,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市优质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
3.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99.7%以上。适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达到99%以上。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达96%以上。
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到2015年,所有普通高中均达到优质高中办学标准。
5.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化、优质化建设,到2012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标准,每个市(区)创建1所省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
6.巩固提升基础教育。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优质特色发展高中教育。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7.全面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和性别平等教育。所有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科技场馆(设施)全部向儿童免费开放,提高儿童受益率。
8.95%的城镇社区和85%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儿童家长年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8%。巩固和发展泰州市家长学校总校网络分校。
主要措施
1.加大基础教育投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持续增加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促进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服务儿童的需要。
2.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着力构建0—6岁幼托协同发展体系,推进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继续开展省、市优质幼儿园创建活动,发挥骨干幼儿园的示范作用,通过联办、结对等形式,扶持相对薄弱的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
3.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间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继续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平均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办法。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4.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受教育的保障机制。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做好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情感关怀和教育管理工作。
5.保障特殊群体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对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高水平普及特殊教育,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切实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保障女童平等接受教育,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实施“春蕾计划”,为女童接受教育提供帮助。
6.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发展。增强普通高中学校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学校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的多样化和特色化,充分挖掘学校自身潜力,合理定位发展目标,走特色化道路,树立学校品牌。
7.推进职业教育优化发展。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转型升级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为儿童掌握职业技能提供公共服务。
8.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加快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重视开展法律知识教育、道德素质养成教育、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社会性别观念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增强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9.推进儿童科技教育。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普及计算机信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科技活动。逐步完善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儿童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10.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制度,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11.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完善家庭教育工作社会化组织网络,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依托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转化。
(三)儿童与文化
主要目标
1.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逐年增加。
2.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及儿童文化场所。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3.市及各市(区)主流媒体均应设有儿童专栏或专题节目。
4.加强儿童文化艺术教育。定期举办少儿艺术才能大赛和泰州市少儿艺术节,推出一批儿童文化艺术精品,力争优秀少儿文艺作品在全国、省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奖。
5.幼儿园、中小学校均应开设艺术课程。各艺术培训场所创造条件培养发现优秀文艺人才。
6.增加儿童课外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市、各市(区)拥有少儿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图书馆。各街道、中小学校均建有图书馆(室),各行政村文化室建有儿童活动室,“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
8.市及各市(区)文化馆达国家一级馆,文化馆逐步开展公益性儿童艺术培训,各市(区)建有青少年活动中心,各乡镇文化站及有条件的社会文化活动场所均设立儿童文化活动室,各乡镇建成儿童文化游乐园。
9.加强针对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儿童全面免费服务。
主要措施
1.提升儿童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能力。加大投入,支持和鼓励生产、创作更多健康有益的儿童文化产品。多部门合作共同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定期组织儿童文艺创作评比,提升泰州儿童文化艺术创作的水平和地位。
2.加强儿童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定期对少儿图书、音像制品市场,以及网吧、少儿网站进行督查,严厉查处和整治危害儿童成长的读物、音像和网络产品。推广使用绿色上网软件,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引导广大青少年“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净化中小学校园周围文化环境,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3.办好儿童节(栏)目。各类媒体要办好优秀儿童节(栏)目、儿童网站,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4.加强儿童文化艺术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校园艺术教育,把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努力提高学校艺术课教学质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化艺术素养。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教学,培养儿童艺术人才。
5.加强儿童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兴办适合城乡儿童需要的文化设施。加强儿童文化活动室和少儿图书馆、图书阅览室建设,增加社区儿童文化活动室和图书阅览室数量。在乡镇、村(社区)儿童活动阵地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6.鼓励和引导儿童阅读。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培养儿童阅读习惯,让儿童在阅读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7.开展丰富多彩的儿童文化娱乐活动。定期举办儿童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展演活动,鼓励和支持面向农村、面向儿童的演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类文化阵地要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实和丰富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促进保护儿童权利政策的制定。在执法和政策服务、公共资源配置中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3.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加强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100%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7.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全部实施法律援助。
主要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推进儿童权利保护政策的完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完善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处理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依法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3.加大保护儿童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强奸、绑架、虐待、遗弃、虐杀等侵害儿童权益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尤其是留守流动儿童受性侵害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4.完善和规范儿童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和规范登记程序。尝试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
5.加大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溺弃、遗弃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动。
6.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加强儿童社会保护。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儿童成长环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信息工作,定期发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信息。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9.推进儿童司法保护。完善市、市(区)少年法庭建设,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完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制度,有效发挥审前评估机制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作用。建立健全儿童法律援助机制和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
(五)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扩大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保障孤儿及单亲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4.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5.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6.发展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场所),户籍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可建立儿童福利院。
7.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子女平等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主要措施
1.提高儿童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将儿童福利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普惠和长惠机制。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逐步扩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健全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实施慈善救助。
3.完善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全面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程,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完善留守流动儿童保护服务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保障流动儿童与户籍所在地儿童同等享有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管理服务网络,健全服务机制,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建立和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7.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兴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市(区)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社会散居孤儿、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8.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措施配备乡镇(街道)、社区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和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5%以上。
3.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督。儿童食品、用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90%以上。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合格率达100%。
4.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100%,绿色学校创建率达80%。
5.提高儿童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建成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以城镇社区和村为单位普遍建成儿童快乐家园。
6.构建学校、家庭和社区三结合的儿童保护体系和网络,提高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障达标率。
7.加强儿童心理康复中心建设,市和有条件的市(区)建成儿童心理康复(咨询)中心。
8.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宣传。广泛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认识,推动形成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对环保的执法监督,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增加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不断改善儿童生存的综合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卫生状况改善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发展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农村社会事业。
3.加强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监管。市、市(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和监控,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完善儿童产品安全检查制度,严格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4.提高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保能力。加大对儿童开展《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环保宣传教育专题活动,提高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保的能力。深化环保小卫士、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发挥儿童在生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规划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家园”和校外教育辅导站,为儿童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卫生保健、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
6.加强儿童保护网络建设。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校车审核标准,建立校车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相关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
7.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8.保障儿童参与权利。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儿童有权对涉及和影响儿童事业发展的事项发表意见。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
四、“十二五”儿童发展的重点项目
(一)特困儿童学前教育扶助工程。建立政府主导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对特困家庭适龄儿童入园给予经济补助。大力实施爱心助学活动,为孤贫儿童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工程。市、市(区)建立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儿童早期教育服务中心。
(三)“儿童快乐家园”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家园”,为儿童提供游戏、娱乐、教育、保健和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
(四)关爱女童福利资助工程。认真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关爱女童社会福利资助项目,帮助贫困女童完成学业,提升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
五、“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儿童规划》的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儿童规划》实施要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2.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分级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儿童工作专题汇报。《儿童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各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3.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签约、年度目标考核、跟踪监测评估、定期排序公布等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结对帮扶、督查指导。优化实施规划的政策环境,把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到制定、执行有关政策中,加强对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
4.保障经费投入,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继续将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对儿童规划重点实事项目要予以重点保障。市、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要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到位,职级高配,经费保障,专款专用。
5.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全面参与。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儿童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将《儿童规划》内容及相关法规政策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课程,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儿童参与实施规划,充分发挥儿童主体作用,增强儿童自我发展能力。
(二)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市、市(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机构的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落实儿童发展统计年度报表,建立儿童发展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纳入各种专项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建立并完善市、市(区)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加强儿童发展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建设。逐步对各市(区)实施规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布,促进制定有效干预措施。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市有关部门、机构、团体及各市(区)政府妇儿工委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儿工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实施《儿童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级监测组、评估组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市、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对实施规划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题督查。全市在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