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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5-02-0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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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保护、治理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坚持河湖长制,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协调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

第四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条 除省级以上管理的工程外,市、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气象、供电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多元化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投入机制。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和控告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市、市(区)水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按照责任主体、受益和影响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或者委托属地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区)跨乡镇(街道)的市(区)级水利工程,由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乡镇级水利工程,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个人、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其所有者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和保护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保护水利工程;

(二)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三)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四)执行水利工程调度方案、调度运用计划、用水计划和应急预案;

(五)执行洪涝与水量调度指令、应急调度指令;

(六)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运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确保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七)其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相关工作。

被列入重点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目标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并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本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范围5至10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水位确定;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照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流域性或者区域性河道的管理范围: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22条(河道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三)各类涵闸、泵站工程已完成划界的,其管理范围为政府公告划界的区域。新建的各类涵闸、泵站工程在批准设计时,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不少于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100米;

2.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不少于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50米;

3.小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不少于3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15米。

市、市(区)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本级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市(区)水利部门应当编制各类水利工程名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擅自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

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

第十六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护岸护坡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建房、堆放杂物和毁坏护坡、防洪(挡浪)墙、林木草皮、湿地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引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通江建筑物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钓)鱼;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弃土、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建筑物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禁止在湖泊、湖荡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

第十七条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等相关规划,并按照规划做好空间管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审批。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埋河道、湖泊、沟渠、坑塘等纳入水域保护范围内的水域,不得废除、破坏现有防洪堤防。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顶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防洪排涝、水量调度、抢险避险救灾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相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因影响航行安全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航、封航等必要措施,并予以公告。

市水利部门应当统筹流域控制线和泰州中心城区水利工程体系的联合调度。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市、市(区)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水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拆除、清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利工程防汛准备,完善巡堤查险机制,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水利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信息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信息档案包括水利工程名称、位置、等级、安全状况、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河道河口线,有堤防的是指堤防迎水侧坡顶与堤顶相交的线;无堤防的是指河坡与地面相交的线;

(二)建筑物外缘,是指建筑物垂直投影的外部轮廓或者边界;

(三)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有碍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所必要的限制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泰州市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管理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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